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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解读问答(五)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稿件来源:市物价局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21、问:价格争议调解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答:《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帮助。

22、问:价格争议调解什么情况下会终止?
答: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一)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提出终止调解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出调解的;(三)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四)当事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的;(五)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23、问:价格争议调解是否收费?
答: 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24、问:价格认定机构不履行调解职责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职责、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当事人违法收取调解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问: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所属价格认定机构争议调解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答:《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统计报告、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加强对价格调解员的培训、考核,通过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价格认定机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26、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由哪个部门实施?
答: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负责对价格调解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具体负责处理价格争议调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进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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