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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8日 稿件来源:市物价局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苏价综〔2012345

 

本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程序,现印发《江苏省物价局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21126

 

  抄送:各省辖市物价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1130日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价格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范行政决策的要求,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与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条 本局下列职责范围内事项为重大价格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价格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重大的价格改革措施或者价格政策出台;

(四)其他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价格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价格决策事项,依法应当组织听证,具体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价格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的情况,起草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第六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强的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在作出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具体按照《江苏省价格决策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公示决策事项、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社会稳定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以及应对预案。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并作为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价格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九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集体审议决定前,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方案、决策依据和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组织集体审议,由决策承办部门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价格行政决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价格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局领导,并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

第十四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12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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