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价格方针、政策、法规在辖区内的贯彻落实,按授权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辖区内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施审核和管理。 4、承担辖区内水、电、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各类中介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推进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受理、处理区域内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各类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
办事事项: 办理工农产品、收费管理、服务价格、房地产、检查、认证在新区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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