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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幼儿园收费新政实施 市物价局:将同步细化规定加强收费监管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4日 稿件来源:市物价局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时隔7年,镇江市幼儿园收费新政出台。日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予以调整,同时制定《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在对省规细化和修订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定价方式怎么变

  目前,镇江幼儿园分为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三类,此次修订明确了民办幼儿园定价管理方式。《细则》规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定价。

   “放开”不等于“放任”。新政策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也进行了约束规范:原则上要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标准调整后,要对在园幼儿仍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收费项目怎么变

  修订后收费项目发生变化,根据幼儿园发展实际,在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增设了校车费。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细则中对收费项目予以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和代收费(代购被褥、外出活动、园服费等),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怎么变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区范围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调整为:省优质园2500元/生.学期、市优质园2100元/生.学期、合格园1700元/生.学期。强调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即2018年秋学期新入园幼儿按调整后收费标准执行;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入园的幼儿按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同时,《通知》明确了托底保障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对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

  ——退费方式怎么变

  修订后退费方法更加细化,从更有利于维护家长权益的角度调整了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标准,最大变化是从现有的最高可退50%提高到可退80%。

  《细则》新增并明确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20天(含20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20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体现差别化定价

  修订后变化之一,是对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框定范围和放宽标准,以上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为鼓励我市幼儿园等级提升和品牌发展,实行“等级定价”和“优质优价”相结合的定价模式,规定其他各类保教质量稳定、课程特色明显、办学品牌优良、家长广泛认可、办园成本高的公办幼儿园,经批准后可以适当上浮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的20%。同时明确2018年秋学期将严格控制公办幼儿园上浮幅度及范围。

  ——如何规范收费行为

  《细则》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及收费报告制度,并对禁止性行为予以明确。

  收费公示制度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常年对外有效公示。二是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施教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收费报告制度是要求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主动报告,一是报告收费标准调整及其他基本信息变动情况;二是报告全年收费收入支出情况。

  为更好地保障家长合法权益,《细则》中新增了降费惩罚措施。强调七条“高压线”碰不得:

  1、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2、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

  3、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4、在幼儿注册前或者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住宿费,在一个学年内同时采取按月或者按学期两种方式收取保教费的;

  5、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

  6、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7、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据了解,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新标准2018年7月15日起执行。同步印发的《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于8月15日起施行。价格部在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统一公示格式,督促各幼儿园公示到位的基础上,将在招生及新生入园期间,开展幼儿园收费专项督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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